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条件,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以及技术人员。种子生产基地内不得种植影响基地制种的其他同类农作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