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