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外立面,或者堆放杂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或者清除,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搭建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