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处以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