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处以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