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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废渣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实现废渣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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