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规划区内道路。确需在规划区内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车辆、行人等安全。竣工后,应当按照标准恢复原状或者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