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建设第十八条有效规划区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街道标牌、交通标识、消防、通信、照明、环卫、公交站点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和拆除城乡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在公共照明线路、供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搭接和安装其他设备、物件。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