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