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但经批准的应急抢险、河道和航道整治等采砂活动除外。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江河、电站库区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