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