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