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第十五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各类包装袋等废弃物;(二)宠物便溺不及时清除;(三)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抛掷废弃物;(四)在露天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烟尘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五)向江河、水塘、沟渠等区域或者公共场所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