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第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