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攀折花木、割草取土、放养家禽、放牧捕猎、堆放杂物及燃放烟花爆竹;

(二)开耕种植、掘取树根、剥取树皮;

(三)放置危害城市绿化的寄生植物、就树建房或者搭棚、捆绑树身、圈围树木;

(四)损毁树木、花草;

(五)损坏绿化标识、围栏和喷灌、灯光等绿化设施;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