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