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不文明就医行为:

(一)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

(二)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搭设灵堂、摆放花圈挽幛、悬挂横幅、聚众滋事、违规停放遗体等;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就医行为。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