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不文明经营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县城建成区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二)公共场所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占用街面摆放物品、设摊经营;(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