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不文明经营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县城建成区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公共场所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占用街面摆放物品、设摊经营;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