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一)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二)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山地、林草缘地带、风景区焚烧香火纸钱等丧葬、祭扫物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