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