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开展论证,擅自施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