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