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