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