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图书馆(室)、博物馆(院)、文化馆(站)、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站)、体育馆(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