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各类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把反映和体现理想信念、社会公德、法律常识、人文素养等社会科学知识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