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类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把反映和体现理想信念、社会公德、法律常识、人文素养等社会科学知识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