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居)民自我教育的内容,利用当地教育、文化资源开展民族团结、遵规守纪、睦邻友善、朴实民风、良好家风、健康生活、美丽乡村建设、移风易俗和反对愚昧迷信、陈规陋习等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