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发展改革、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发展战略、经济体制改革、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创新、对外贸易、外商投资、边境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