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第九十七条尚未生效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义务教育,对达到学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鼓励罪犯参加职业教育和学历继续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单位颁发相应证书。罪犯的扫盲教育、义务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