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章 狱政管理/第三节 通信、会见第六十八条尚未生效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罪犯的通信权利。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犯罪活动的信件,应当扣留并依法作出处理。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监察、司法等国家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