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帮教第六十条尚未生效对刑满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教育引导,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其参加社会保险,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刑满释放人员生活困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依法给予救助帮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