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尚未生效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监管秩序的;

(二)聚众围堵、冲击监狱的;

(三)阻碍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与罪犯串通,毁灭、伪造证据,影响监狱依法执行刑罚的;

(五)盗窃、抢夺、哄抢、侵占、故意损毁监狱财物、设施、土地和其他资源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监狱秩序的行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