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未标注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十八、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从事新闻、出版、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九、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修改、废止的决定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