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二十条有效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发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禁止或者限制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