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