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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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