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