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未标注

修改为: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可以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申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

修改、废止的决定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