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渔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改变渔港性质、功能和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渔港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加强渔港建设和维护,遵守渔港管理章程,做好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提供停泊补给、应急避险等渔港服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渔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改变渔港性质、功能和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渔港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加强渔港建设和维护,遵守渔港管理章程,做好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提供停泊补给、应急避险等渔港服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