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对前款规定的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