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合理确定养殖期限,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