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4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4月3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五十条。
三、对《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八条。
此外,对上述三件法规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