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十三条未标注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删除第三款。十一、对《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废止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