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Not stated

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删除第三款。

十一、对《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