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十四条未标注中的“罚款收据”修改为“专用票据”。九、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规定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贵阳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州人民政府”。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述9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修改、废止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