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Article 44Not stated中的“罚款收据”修改为“专用票据”。九、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规定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贵阳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州人民政府”。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述9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