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七条有效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适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