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第九百八十九条有效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文化办公设备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推动风电、光伏发电、航空等领域高端装备再制造产业发展,鼓励再制造产品推广使用。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百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