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第九百八十七条有效企业利用废弃物和从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回收利用率和加工利用水平。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和飞机、废轮胎、废铅蓄电池、废旧动力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处置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后拆解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