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第九百八十二条有效国家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