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百五十四条有效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百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五十五条